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主旨:補檢送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」第二條附件一及第二條附件一修正對照表各1份,請查照更正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臺教師(四)字第1112604513A號函辦理。
二、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」業經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臺教師(四)字第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布,本府前以111年10月3日屏府教學字第11160751400號函轉各校在案。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2-10-21|
{{ $t('FEZ005') }} 88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