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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彙整

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修正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
主旨:補檢送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」第二條附件一及第二條附件一修正對照表各1份,請查照更正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17日臺教師(四)字第1112604513A號函辦理。
二、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」業經教育部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臺教師(四)字第1112604266A號令修正發布,本府前以111年10月3日屏府教學字第11160751400號函轉各校在案。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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